重慶市中醫藥學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重慶市中醫藥學會。
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:本團體是由全市中醫藥醫療、教育、科研、預防、康復、保健、生產、經營單位的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學術性團體。是黨和政府聯系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,是發展中醫藥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。
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: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,落實科學發展觀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堅持科學技術為第一生產力的思想,團結和動員中醫藥工作者,以經濟建設為中心,推進統籌城鄉衛生發展,堅持民主辦會,為會員服務,堅持繼承和發展并重,中醫與中藥并舉,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,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,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的管理和人才的成長和提高,為廣大民眾的健康服務。
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重慶市衛生局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重慶市民政局,并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團體所在地為重慶市江北區盤溪路七支路6號。 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
(一) 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活動,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;
(二) 參與編輯中醫藥學術期刊、編輯學術專著和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;
(三) 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,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,向廣大群眾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,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科普活動;
(四)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、建議和要求;
(五) 組織中醫藥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藥科技政策、發展戰略、政策法規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,并建言獻策;
(六) 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轉換職能中委托、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;
(七) 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的中醫藥人才,推薦、獎勵優秀學術成果、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;
(八)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,加強同有關國際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系,開展國際間的科技合作;
(九) 開發和推廣中醫藥科技成果,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咨詢;
(十) 創辦經營、管理實體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設個人會員、單位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 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;
(四) 具有中醫師、中藥師技術職稱以上人員,以及在中醫藥醫療、教學、科研、管理、編輯、生產、經營部門取得相當職稱者;
(五) 西醫學習中醫以及其他科技人員,取得醫師以上相當職稱,從事中醫藥工作并有一定成績者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為本市內從事中醫藥醫療康復保健、科研教學、藥物生產、種植加工、經營等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。擁護本團體章程,有加入本團體意愿者可吸收為本團體單位會員?!?/span>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,并進行管理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 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(三)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 人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 執行本團體決議;
(二)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利;
(三)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四) 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 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學術、科技咨詢和科普活動;
(六)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
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紀違法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 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
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 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(三)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;
(五)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 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 熱愛中醫藥事業,熱心中醫藥學會工作;
(三)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四) 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,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;
(五) 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五年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;
(二)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, 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四) 組建老專家委員會,為學會工作提供建議與咨詢。
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 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開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。
(四) 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。
(五)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為本學會分支機構。根據中醫藥事業和學會發展的需要,本會設置專業務員會若干個。專業委員會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員,采取推薦與選舉相結合產生。專業委會員會要定期開展學術活動,每年至少一次。不按規定開展活動的,取消專業委員會資格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
(一) 會費;
(二) 捐贈;
(三) 政府資助;
(四)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、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。
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(2012年10月19日,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)
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
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